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海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郝東玲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9286943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281民初5707號 |
案號 | (2018)蘇0281執(zhí)38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合肥海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償付河北旭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24000元,并負擔貨款112000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貨款112000元自2016年6月6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河北旭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駁回河北旭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649元(河北旭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河北旭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23元,由合肥海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226元。合肥海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河北旭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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