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新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00056****018Y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川0131民初165號 |
案號 | (2020)川0131執(zhí)2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蒲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蒲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四川新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開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522,817.99元、質保金231,397.89元合計754,215.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522,817.99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5日起,以231,397.89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23日起,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54,215.88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開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936元,由四川新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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