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圣錦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21109****343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0103民初3629號 |
案號 | (2021)皖0103執(zhí)85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島圣錦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安徽融仲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064元、借款利息8879.2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54587.93元(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暫計算至2021年1月31日,此后以欠付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合并按照年利率15.4%標準順延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青島圣錦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融仲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元;三、被告四川圣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圣錦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喻文才、向茂芬對被告青島圣錦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安徽融仲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9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918元,由被告青島圣錦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四川圣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圣錦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喻文才、向茂芬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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