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衢州夢家園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方向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858220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6754號 |
案號 | (2017)京0115執(zhí)5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衢州夢家園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貨款四百七十萬元; 二、被告衢州夢家園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損失(以一百七十六萬元為基數,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以二百九十四元為基數,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萬二千二百元、保全費五千元,由被告衢州夢家園紡織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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