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093267-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錦江民初字第00014號 |
案號 | (2018)川0104執(zhí)6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699760.85元,逾期罰息10394.02元,(截止2014年9月10日止;從2014年9月11日起至還清之日,以未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9.9%執(zhí)行); 二、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給付違約金(從2014年8月29日起至還清時為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標準,扣除年利率9.9%后計算,并以250000元為限); 三、被告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文守元、任萬芳、卿光照、吳玉容對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項債務向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文守元、任萬芳、卿光照、吳玉容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四、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對被告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500000元的質押存單以及產(chǎn)生的利息(存單賬戶名為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存單賬號為001254089700226)享有優(yōu)受償權。被告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質押存單清償了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后,可以向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文守元、任萬芳、卿光照、吳玉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048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和后續(xù)因送達裁判文書發(fā)生的公告費用均由被告成都謙恒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匯通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文守元、任萬芳、卿光照、吳玉容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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