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21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二(對紅米5plus 4+32G手機廣告宣傳贈送小米活塞耳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30000元。綜上,責(zé)令當(dāng)事人停止對紅米Note5及紅米Note4X手機宣傳支持電信4G+功能,以及停止對紅米5plus4+32G手機宣傳贈送小米活塞耳機的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3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08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雷軍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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