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21第00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五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處以30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03 |
決定機關 | 無錫市錫山區(qū)住建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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