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2574****089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0523民初4979號 |
案號 | (2019)皖0523執(zhí)2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梵谷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借款年利率5.22%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無為縣金牛灣水上加油站在被告安徽梵谷置業(yè)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償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95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3,951元,由被告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無為縣金牛灣水上加油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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