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環(huán)罰〔2018〕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錦江鍋爐房未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查,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并參照《吉林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5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1-29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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