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環(huán)罰字〔2017〕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綠地鍋爐房煤炭、煤渣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查明,你單位鍋爐房煤炭、煤渣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和《吉林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細化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2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3-08 |
決定機關(guān) | 長春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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