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安遠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232033****692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贛03民初56號 |
案號 | (2019)贛03執(zhí)1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通盛融財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款1850萬元,支付約定的股權轉讓款遲延一年支付期間的利息3197250元(以約定延期一年支付的股權轉讓款7350萬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4.35%計算),合計21697250元; 二、被告高通盛融財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按逾期應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算至2018年7月30日止的違約金1038.8萬元,2018年7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實際未支付的股權轉讓款本金金額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 三、被告貴州安遠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對被告高通盛融財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款項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支付。 四、駁回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798.3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8798.32元;由江西中煤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7298.32元,高通盛融財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貴州安遠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91500元。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