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石)食藥監(jiān)食罰〔2018〕18017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50條第1款第0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沒收違法所得290元;2、并處5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0-08 |
決定機關(guān) | 石景山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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