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威氏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0783415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滬0117民初12270號 |
案號 | (2020)滬0117執(zhí)56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丁金娣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丁金娣借款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5日起算至實際清償日止;以6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7日起算至實際清償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1%計算); 三、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丁金娣違約金369.66元及按如下方式計算的違約金(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以6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均按照日萬分之一計算); 四、被告上海威氏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上海威氏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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