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蕭公(臨浦)行罰決字[2021]024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年初開始余某到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橫一村浙江省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擔任保安工作,上班期間負責工程的門衛(wèi)值班、車輛及訪客登記等工作,且一直沒有保安證件,直至被臨浦派出所民警查獲,該浙江省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19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臨浦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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