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永公(石)行罰決字[2019]5478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省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0月17日以來,位于永康市石柱鎮(zhèn)上里溪村的浙江省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后,至今未按規(guī)定報送該流動人口相關信息,于2019年11月27日被石柱派出所查獲。浙江省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系未按時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省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罰款四百元并處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永康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8 |
決定機關 | 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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