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市監(jiān)處〔2020〕5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計量管理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我們認為:鑒于當事人已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計量檢定,且將其中1只檢定不合格的燃氣表退還無錫市云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xù)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币?guī)定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guī)的,按以下規(guī)定處罰:(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xù)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jīng)檢定不合格而繼續(xù)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币?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停止使用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計量檢定的燃氣表;2.罰款人民幣叁佰元(¥300.00),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07 |
決定機關(guān) | - |
法定代表人 | 蔣峰極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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