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奇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520069****474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深仲裁字第2306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19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基于上述意見,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42,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間利息人民幣40,304,667元;2018年11月12日后利息,以人民幣24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三、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律師費人民幣1,800,000元; 四、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保全擔保費人民幣165,000元; 五、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上述債務向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986,690元,由申請人承擔人民幣200,000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人民幣1,786,690元,該費用已由申請人預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被申請人承擔部分于履行本裁決時徑付申請人; 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九被申請人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上述裁決所定義務。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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