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575****112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遼0103民初12698號 |
案號 | (2020)遼0103執(zhí)90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遼寧物流有限公司貨款17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沈陽資信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沈陽資信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對被告沈陽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追償權;三、駁回原告遼寧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及被告沈陽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陽資信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抗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1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沈陽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陽資信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