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南城罰[2016]33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對其以白條等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行為的行為,予以處罰168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1-27 |
決定機關(guān) |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南城稅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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