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南城罰[2015]253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其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行為,予以處罰2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5-12-16 |
決定機關 |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南城稅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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