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1****670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3122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74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2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81202610117】。(一)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申請人賠償投資本金人民幣1,200,000元。 (二)第二被申請人在上述第(一)項裁決所確定的第一被申請人的債務的10范圍內(nèi),向申請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第一被申請人以申請人的投資本金人民幣1,2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受權公布的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8月20日起)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申請人支付資金占用費至全部付清為止。 (四)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8,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和財產(chǎn)保全保險費人民幣1,522元三項費用總額扣除人民幣20,636.88元后的費用余額人民幣3,885.12元。 (五)本案仲裁費人民幣45,27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45,270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45,270元。 本案仲裁員開支人民幣42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分別預交的人民幣210元抵作本案仲裁員開支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分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210元,向第二申請人支付人民幣21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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