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青旅(蘇州)靜思園國際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50966****274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8)D465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33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返還委托貸款本金人民幣27,800萬元,利息人民幣2,224萬元,本息合計人民幣30,024萬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以人民幣27,8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8%的標準,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 (三)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申請人本案律師費用人民幣40萬元。 (四)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申請人因本案財產(chǎn)保全而支付的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以及因向保險公司申請財產(chǎn)保全擔保而支付的保費人民幣225,875.73元。 (五)第二被申請人和第三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前述(一)至(四)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039,139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足額預繳的人民幣2,039,139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2,039,139元。 本案仲裁員實際開支人民幣7,684.23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預繳的人民幣7,684.23元,與仲裁員實際開支相抵后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7,684.23元。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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