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057****89X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0208民初2389號 |
案號 | (2021)皖0208執(zhí)4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蕪湖市三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三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蕪湖市益帛峰商貿有限公司貨款873612元,并承擔違約金(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均以873612元為計算基數);6二、駁回原告蕪湖市益帛峰商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40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408元,由原告蕪湖市益帛峰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670元,由被告安徽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673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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