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天稅一所 罰 (2018) 214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你(單位)于2018年10月24日申報所屬期2018年1-8月印花稅。2018年1月印花稅當期的申報期限為2018年2月22日,逾期244日。你(單位)2018年10月24日改正,屬于逾期180日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情形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06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天河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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