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九策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龔東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75****134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深中法民初字第17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495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據(jù)此,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廣霞借款本金47846.5萬元; 二、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廣霞借款利息(計算方式:以3億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1年11月15日計至2011年12月15日;以4.5億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1年12月16日計至2011年12月28日;以4.75億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1年12月29日計至2011年12月30日;以5億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1年12月31日計至2012年7月6日;以47846.5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2年7月7日計至2013年3月31日); 三、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廣霞逾期償還借款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以47846.5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從2013年4月1日計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 四、被告龔東升、張榮對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述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zé)任; 五、駁回原告劉廣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則應(yī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357155元,由原告劉廣霞負擔100000元,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資有限公司、龔東升、張榮連帶負擔325715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資有限公司、龔東升、張榮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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