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華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成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32279****69X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虎商初字第01488號 |
案號 | (2017)蘇0505執(zhí)30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蘇州高新區(qū)中辰建筑設備租賃站與被告江蘇華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16年2月21日解除。 二、被告江蘇華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高新區(qū)中辰建筑設備租賃站租賃費用(含合同解除后的使用費)1601546.14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 三、被告江蘇華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蘇州高新區(qū)中辰建筑設備租賃站鋼管53321.3米、扣件13183只,若不能歸還,則按單價鋼管6.4元/米、扣件5.2元/只折價賠償,合計409807.92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歸還或賠償之日止的租賃費、使用費(以未歸還或未賠償租賃物品為基數(shù),按照鋼管0.012元/米/天、扣件0.010元/只/天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歸還或賠償之日止)。 四、被告江蘇華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高新區(qū)中辰建筑設備租賃站違約金(以1601546.1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宋成久對被告江蘇華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銀行:新區(qū)農行商業(yè)街分理處,賬號:548401040002924)。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785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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