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嵊(消)行罰決字〔2019〕020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鍛壓機床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嵊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浙鍛路88號的嵊州市鍛壓機床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錢國平)一具室外消火栓無水,該行為屬于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鍛壓機床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嵊州支行(帳號: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9月2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3 |
決定機關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錢國平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