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明岐鋁輪轂儀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08156****053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滬0115民初03714號 |
案號 | (2019)滬0115執(zhí)105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明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18,395,155.98元; 二、被告上海明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1月3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墊款本金18,395,155.98元基數,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三、被告上海明岐鋁業(yè)有限公司、明岐鋁輪轂儀征有限公司、上海東海有色合金廠、上海明岐銅業(yè)有限公司、張明岐、胡艷青對被告上海明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至第二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上海明岐鋁業(yè)有限公司、明岐鋁輪轂儀征有限公司、上海東海有色合金廠、上海明岐銅業(yè)有限公司、張明岐、胡艷青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上海明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170.9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37,170.94元,由被告上海明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鋁業(yè)有限公司、明岐鋁輪轂儀征有限公司、上海東海有色合金廠、上海明岐銅業(yè)有限公司、張明岐、胡艷青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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