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連云港科銘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70069****763R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723民初3962號 |
案號 | (2019)蘇0723執(zhí)25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灌云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灌云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連云港科銘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潘何平工程款289299.8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2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蒼梧支行,賬號: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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