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博昱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118159****371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1181民初6855號 |
案號 | (2017)蘇1181執(zhí)48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市屯甸茶場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云陽投資有限公司4716萬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計算); 二、被告江蘇中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楊云勝、楊星、江蘇博昱投資有限公司、江蘇中亞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138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43800元,由被告丹陽市屯甸茶場、江蘇中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楊云勝、楊星、江蘇博昱投資有限公司、江蘇中亞玻璃纖維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上述費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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