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淄周村地稅青年路簡罰〔2017〕59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內容 | 5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26 |
決定機關 |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周村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寧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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