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大江東公(臨)行罰決字[2019]5004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大江東產業(yè)集聚區(qū)伍利物資經營部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月15日10時許,臨江派出所民警在對杭州大江東產業(yè)集聚區(qū)伍利物資經營部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員工樊某某未辦暫住登記。經查證,樊某某自2018年3月起在暫住在杭州大江東產業(yè)集聚區(qū)伍利物資經營部,且在該公司上班,已遠超三日。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并處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交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15 |
決定機關 | 無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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