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佐源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68****302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遼0213民初1893號 |
案號 | (2021)遼0213執(zhí)13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佐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借款本金1710萬元、至2018年9月27日的罰息1392509.98元,合計18,492,509.98元;并承擔借款本金1710萬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項全部還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罰息;二、被告大連高新技術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被告汪義鈞、被告褚曉紅對上述第一項被告佐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大連高新技術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被告汪義鈞、被告褚曉紅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在各自承擔清償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被告佐源集團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2755元(原告已預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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