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563****44XW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魯民再85號 |
案號 | (2019)魯1525執(zhí)13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冠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冠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民終2539號民事判決和冠縣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992號民事判決;二、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先虎支付工程款2063501.99元;三、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先虎返還鋼管13428根、油托2834個、十字卡22487個、接卡3918個(具體規(guī)格詳見2015年4月27日《進場鋼管及卡具出場與結余》);四、李先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償還代付的水泥支撐款及馬鐙款14160元、塔吊租賃費124400元;五、駁回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李先虎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本訴受理費20218元,由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8578元,李先虎負擔1640元;反訴受理費17073元,由李先虎負擔6766元,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30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218元,由北京市日盛達建筑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8578元,李先虎負擔1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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