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一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28266****956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607民初5920號 |
案號 | (2021)粵0607執(zhí)7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佛山市恒力泰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一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一致確認:截至2019年11月24日止,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38000元,其中被告已于2019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貨款50000元,剩余貨款88000元被告承諾分兩期清償: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38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 二、被告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受理費1946元、保全費1413元、擔保保函費1000元,合計4359元。 三、如被告能按照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的約定按時足額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項的,原告自愿放棄追究被告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并應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本案已對被告所采取的全部財產保全措施。 四、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約定如期足額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項的,原告有權就剩余全部款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138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21日起計算至所欠貨款全部清償之日止)。全部債務清償順序為受理費、保全費、擔保保函費、貨款、逾期付款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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