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玖禧鴻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818740-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507民初3547號 |
案號 | (2019)蘇0507執(zhí)7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蘇州玖禧鴻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市吳中區(qū)東吳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5013354.66元、逾期付款利息28226.27元,合計人民幣5041580.93元,并支付以工程款5013354.66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建設銀行蘇州市相城支行營業(yè)部,賬號:32201******2-002822)。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423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29233元,由被告蘇州玖禧鴻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自愿墊付,本院不再退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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