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3010012****563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黑0110民初9646號 |
案號 | (2021)黑0110執(zhí)29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夏文金工程款1 004 609.93元; 二、被告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夏文金工程款1 004 609.93元的逾期利息(以1 004 609.93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 4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7 225元,由被告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并給付原告夏文金。 (2021)黑01民終1911號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450元,由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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