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寧市俊博市場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農炳好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604541-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桂0102民初5190號 |
案號 | (2018)桂0102執(zhí)13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寧市俊博市場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寧華潤車船用燃氣有限公司返還土地租賃費1060821.92元; 二、被告南寧市俊博市場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寧華潤車船用燃氣有限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1060821.92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17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付); 三、駁回原告南寧華潤車船用燃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492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50元,以上共計21842元,由原告南寧華潤車船用燃氣有限公司負擔3393元,由被告南寧市俊博市場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8449元。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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