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12631****34XW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贛0192民初813號 |
案號 | (2020)贛0192執(zhí)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經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工程款3280780.36元以了結此案,該款自2019年11月始(于當月1日)每月給付20萬元直至付清時止,若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款約定的任一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按工程款3485766.72元支付給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二、若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期限逾期給付金額累計達到40萬元,則視為所有未付工程款均已屆滿給付期限,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可以未付所有工程款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且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應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shù),自本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5倍的標準向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收到被告按期支付的款項之日起7日內向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開具同等金額的發(fā)票,若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向被告開具上述發(fā)票,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權相應順延下期付款,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先前已交付給被告江西恒動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額為1607314元的發(fā)票在總發(fā)票中予以沖減; 四、案件受理費64585元,減半收取計32292.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7292.5元,由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自愿負擔; 五、原告江西省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六、原、被告雙方無其他任何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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