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源泓新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981099-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魯0191民初1943號 |
案號 | (2018)魯0191執(zhí)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濟南高新區(qū)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華衡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 日內將((關于常減壓裝置的收購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拆解后的 設備裝車、運走; 二、被告華衡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北通泰瀝青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3萬元; 三、被告華衡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 日內支付原告河北通泰瀝青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以23萬 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日萬 分之五計算); 四、駁回原告河北通泰瀝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 求。 如果被告華衡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 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 利息。 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原告河北通泰瀝青科技有限公 司負擔4550元,由被告華衡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 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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