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宜自林罰決字﹝2020﹞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訂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于2021年3月23日之前恢復擅自開墾的1646平方米林地的原狀;2.處擅自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元的罰款計1646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24 |
決定機關 | 無錫市宜興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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