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江公(消)行罰決字〔2018〕1400019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四季青蘇杭服裝市場(采荷)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杭州四季青蘇杭服裝市場有限公司(使用性質:市場)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三階次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二條,決定給予杭州四季青蘇杭服裝市場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杭州市內的中國建設銀行(賬號:0010504006)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江干區(qū)大隊 2018年5月1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15 |
決定機關 | 江干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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