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陽市金鐘電池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50067****979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豫0184民初1404號 |
案號 | (2020)豫0184執(zhí)23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鄭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鄭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陽市金鐘電池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河南中環(huán)信環(huán)??萍脊煞萦邢薰局Ц段kU廢物處置費20000元及違約金(自2017年8月4日起以2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二、駁回河南中環(huán)信環(huán)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陽市金鐘電池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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