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臨地稅稽罰[2017]2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外運臺州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印花稅1.2013年1月18日、2月28日、7月24日、11月15日共簽訂3份房屋租賃合同及1份場地租賃合同,合同總計金額199000.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2.2014年2月20日、2月25日、4月10日、11月25日共簽訂4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總計金額204610.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3.2015年2月28日、4月15日、8月25日共簽訂2份房屋租賃合同及1份場地租賃合同,合同總計金額147600.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4、2014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同1份,合同金額80000.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二)房產稅你單位2013年、2014年2015年房產原值均為1856526.30元。其中:1.錢暄路80號辦公樓建筑面積1822.02㎡、房產原值1120057.97元,2013年1145.02平方米用于出租,收取租金153860.00元,出租對應的2013年房產原值703882.93元。出租部分房產按房屋租金繳納房產稅,剩余部分房產原值1152643.37元應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2013年應繳房產稅28145.40元,已繳房產稅28045.53元,其中3396.00元為代收椒江房產租金繳納的房產稅,2013年少繳房產稅(自用房)3495.87元。2.其中:(1)錢暄路80號辦公樓建筑面積1822.02㎡、房產原值1120057.97元,2014年1137.99平方米用于出租,收取租金140800.00元,出租對應的2014年房產稅計稅原值699561.35元。2.錢暄路80號汽車庫建筑面積789.48㎡、房產原值313997.08元,2014年133.33㎡用于出租,收取租金15000.00元,出租對應的2014年房產稅計稅原值53028.87元。出租部分房產按房屋租金繳納房產稅,剩余部分房產原1103936.08元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2014年應繳房產稅27969.06元,已繳房產稅21462.33元,2014年9月收取的房租18000.00元,2014年10月收取的房租10500.00元,在2015年5月13日申報房產稅3420.00元,2014年少繳房產稅(自用房)3086.73元。3.其中:(1)錢暄路80號辦公樓建筑面積1822.02㎡、房產原值1120057.97元,2015年1447.02平方米用于出租,收取租金178660.00元,出租對應的2015年房產稅計稅原值889532.65元。(2)錢暄路80號汽車庫建筑面積789.48㎡、房產原值313997.08元,2014年3月1日起160㎡用于出租,2015年收租金15750.00元,2015年4月15日起319.68㎡用于出租,收取租金16500.00元,出租對應的2015年房產稅計稅原值153697.41元。出租部分房產按房屋租金繳納房產稅,剩余部分房產原值813296.24元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2015年應繳房產稅32140.89元,2015年已繳房產稅32647.53元,已繳房產稅中2015年5月13日申報的數(shù)據(jù)中3420.00元為申報2014年度的房屋租金房產稅,2015年12月收取的房租18900.00元在2016年1月申報房產稅2268.00元,稅款所屬時期誤填為2016年1月,實際為2015年12月稅款,2015年少繳房產稅(自用房)645.36元。(三)你單位2014年9月取得房租收入18000.00元,2014年10月取得房租收入10500.00元,合計房租28500.00元,在2015年5月13日申報繳納房產稅3420.00元,應加收未加收滯納金329.04元(四)你單位2015年實繳增值稅20106.04元,實繳營業(yè)稅12417.50元。2015年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2276.65元,已繳2190.96元,2015年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85.69元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5月18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稅收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逃避繳納稅款、其他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印花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各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944.49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14 |
決定機關 | 臨海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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