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瀘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1050375****305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川0503民初113號 |
案號 | (2018)川0503執(zhí)10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四川中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瀘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簽訂的《施工合同》; 二、被告瀘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四川中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完工工程款1544158.32元、計時臨時派工人工工資和機械費用11200元、違約金8068元、墊付的鑒定費35000元,共計1598426.32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四川中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10元,減半收取15005元,由原告四川中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570元,被告瀘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4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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