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922576-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川0603民初3789號 |
案號 | (2021)川0603執(zhí)5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任偉與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簽訂的《CCCC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內部承包協議書》及于2019年6月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二、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任偉保證金1000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利息計算方法為:以本金1000000元為基數,從2020年1月1日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任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費144193元,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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