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海金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金燦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0058****66X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582民初7063號 |
案號 | (2018)閩0582執(zhí)33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林金燦、謝麗敏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謝麗霞借款20萬元并按月利率1.2%計付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福建海金投資有限公司對林金燦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林金燦、謝麗敏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528元,由林金燦、謝麗敏、福建海金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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