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星瑞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20900MA****Q14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黔0403民初1284號 |
案號 | (2020)黔0403執(zhí)11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貴州星瑞安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兮索電力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貨款1640000元,該款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9月20日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原告1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30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支付原告300000元;余款74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完畢。 二、被告貴州星瑞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兮索電力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因本案產(chǎn)生的律師費及訴訟費35000元。 三、如被告貴州星瑞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項約定按時支付貨款、律師費及訴訟費,被告需從違約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上海兮索電力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有尚欠貨款、律師費及訴訟費,并以尚欠貨款、律師費及訴訟費金額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違約之日起計付利息至貨款、律師費及訴訟費全部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上海兮索電力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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