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3010069****256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303民初593號 |
案號 | (2021)蘇0303執(zhí)12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給付貨款29748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被告欠付貨款數額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二點五的利率,自2015年5月20日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且計算至2019年10月10日不超出原告主張的119292元);二、被告戴斌、尹玉順、呂同良、孫榮進對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向原告徐州重型機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552元,由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戴斌、尹玉順、呂同良、孫榮進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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