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汶格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8507209-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湘0407民初111號民事調解書 |
案號 | (2016)湘0407執(zhí)30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衡陽市石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長沙防火裝備廠有限公司合同款本金83264.72元及利息(以本金83264.72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至清償之日為止)。原告湖南長沙防火裝備廠有限公司僅要求被告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合同款本金80000元,余款3264.72元及利息原告自愿放棄。該筆款項(合同款80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畢。若被告未按期支付,須支付給原告違約金2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3611元,減半收取1806元,保全費920元,共計2726元,由被告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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